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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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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工会组织关系与党组织关系保持一致,兼顾属地为主,建会筹备金与征收渠道一致性原则。

2、市级直属机关单位工会归市直机关工会工委直属。

 3、市级直属机关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50人以上的归市总工会直属,会员在50以下的由上级机关单位工会直属。

4、未建会企业原则上以县区属地为主建会,规模较大(国有50人以上,非公40人以上)且税收在市第一税务分局的,由市总工会指导建会,由市总工会直属。

5、对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或劳动关系不明显的新就业形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坚持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四级联动,加大镇(街)、村(社区)源头入会力度。

6、经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调整基层工会隶属关系。

7、各县区总工会可参照本意见,理清隶属关系,靠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基层工会的管理。

8、本意见具体事宜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