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申报对象
1.市级劳模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通过基本医疗(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及困难职工援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2.市级劳模本人因下岗(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境内上学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家庭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申报对象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
3.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或拥有高档机动车的;
4.撤销荣誉称号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
5.其他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情形。